从心理学角度看,人的思维都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倾向。
卖淫嫖娼与吸毒一样,被认为是一种恶习,它们的出现有着复杂的心理、生理和社会原因,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选择改革为教养处遇法的,为22.2%。
可见,绝大多数样本认为劳教具有行政性质,而非刑事性质。在一些地方的劳教制度改革试点中,采取了专业化改造劳教管理委员会的举措,对此妥协性方案,49%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支持,支持率为45%。开放式一般不超过1年,延长或合并不得超过2年,等等。选择与联合国相关公约冲突的,仅有1人,这表明被调查者较少关注国际法上的规定。因此,劳教制度改革需要从行政化向司法化转变。
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决。3.关于劳教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24]对于很多理论家来说,平等意指政治或者法律意义上的一视同仁,即法律面前的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或者权利的平等(equality of rights),也就是说,所有的人在法律上都受到同等的对待,所有的人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没有人受到法律上的歧视。
人们追求财富平等的另一种情形是,在一个政治和法律上平等的社会里,一些人凭借自己的天赋、劳动、能力、运气等成为了富人,而另一些人则因为种种(非政治和法律上的)原因不幸地成为了穷人。[8] 最近,人们在各种不同的意义上区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与经典的区分适成对照。其实,多数不等同于人民,多数决与民主之间也有不小的距离。严格来讲,用自由和权利这样的字眼称呼其中的一种事物,就不能再用它们称呼另一种事物,因为它们之间具有天壤之别,否则,就是对语词的误用和滥用,不仅无助于思想的澄清,反而导致交流的混乱。
从政治或者法律意义上讲,强制意味着一个人受到他人的控制,以致其不能根据自己的计划进行行动,而必须服务于他人的目的。[18] 如果财产和财产权对于个人如此重要的话,那么为了他人的积极自由(权利)牺牲其财产权结果将如何呢?显而易见,所有人的财产权都将无法受到保护,所有人的独立和人格都将遭遇挑战,依附和奴役将不可避免,人们的其他自由和权利也都将因为财产权的消失而无法实现。
在私人生活领域,个人享有充分而完全的自由,个人是最终的决策者。与消极自由适成对照的是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它追问的问题是:什么或者谁是决定某个人做这而不是做那、成为这样一个人而非那样一个人的控制或者干涉的来源?[4]或者,简单地说,谁统治我?[5]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用做……的自由(freedom to)这样的表达。这种说法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国家不是一个赚钱机器,其所有收入都来自于纳税人,实际上,国家不仅不是一个营利机器,而且是一个最大的消费机器,一个最具浪费性的消费机器。他们错误地认为,多数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正确的,多数支持的做法都是合理的,反对多数就是与人民为敌,就是与时代格格不入。
尽管自由与权利的含义不同,尽管这两种区分的内涵之间有所差别,但它们具有同样的神韵,因此,本文将二者合在一起讨论。在国内外的研究文献和法律文件中,积极权利也常常被称为社会经济权利(social and economic rights),或者福利权利(welfare rights)。在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说法不无道理,因为个人不能为所欲为。如果我们承认了前者,就必须放弃后者,反之亦然。
在伯林看来,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追问的问题是:一个人或者一群人被允许或者应被允许不受他人干涉地做其力所能及的事或者成为其愿意成为的人的领域是什么?[1]或者,简单地说,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干涉我?。甚至有人天真地认为,既然少数决不是民主,那么,多数决一定是民主。
人是社会动物这一基本前提,决不意味着人是社会的奴隶,人的行为必须服务于社会。[20]由个人自愿组成的社团和市民社会是抵制国家和权力的不可或缺的力量,没有了它们,没有了私人领域的存在,个人面对的就是赤裸裸的暴虐统治,一丝遮挡也没有。
[29] Tocqueville, Alexis de. 1990. Democracy in America. The Henry Reeve Text. New York: Vintage Books. Ostrom, Vincent. 1997. The Meaning of Democracy and the Vulnerability of Democracies: A Response to Tocquevilles Challenge.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王建勋,政治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并且,剥夺富人财富的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人们致富的动机,而如果没有人致力于发财致富的话,所有的人都将陷入贫困,尽管这看起来更加平等,但所有人都平等地做奴隶并不比一部分人获得自由更佳。见:Gewirth, Alan. 2001. Are All Rights Positiv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30(3): 321-333. [15] Gewirth, Alan. 2001. Are All Rights Positiv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30(3): 321-333. Pp. 325-326. [16] Locke, John. 1947.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New York: Hafner Publishing Company. Mill, John Stuart. 1956. On Liberty. Indianapolis: The Bobbs-Merrill Company, Inc. [17] 讨论财产权价值和作用的文献很多,值得一读的至少包括:Buchanan, James M. 1993. Property as a Guarantor of Liberty. New York: Edward Elgar. Ely, James W., Jr. 1992. The Guardian of Every Other Right: A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Property Right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ipes, Richard. 1999. Property and Freedom.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8] 在这里,洛克对财产(property)的理解是广义的,包括生命(lives)、自由(liberties)和财产(estates)。来源:载《交大法学》2013年第2期,第78-89页。那么,为何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渴望自由的人们该何去何从? 二、积极自由(权利)的逻辑困境 如果我们追求积极自由的话,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它与消极自由在逻辑上相容吗?我们知道,消极自由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有一个不受干涉的空间,在此空间内,他(她)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和选择,任何他人(包括政府)都无权强制其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当下的理论家对自由和权利的思考和争论也大多是在这两种区分有关,公共政策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围绕着这两种自由和权利的分歧展开。
托克维尔说:在民主国家里,结社的学问是一切学问之母。洛克、密尔等理论家都曾有力地论证过这一点,尤其是密尔,在他看来,只要一个人不伤害他人,就应当让他(她)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没有人有权利干涉其行为。
[6] 与这两种自由的区分密切相关的是对权利的类似区分,即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12]这种义务与权利派生的消极义务具有根本的不同,因为它对个人提出了额外的要求——积极的作为,而不再满足于消极的不作为,不论其目的是为了什么。
从积极自由(权利)的主张来看,它对财产权的威胁和危害是最大的,因为形形色色的积极自由(权利),诸如免于匮乏的自由、受教育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住房权等,都要求他人贡献出自己的财产。从思想史上来看,不同的理论家对这两种自由和权利的偏好带有明显的倾向,钟情于消极自由(权利)的包括洛克、托克维尔、贡斯当、密尔、阿克顿、哈耶克等思想家,而执著于积极自由(权利)的包括卢梭、费希特、黑格尔、马克思等理论家。
——亚伯拉罕·林肯ii 没有人对于某种特定的事务状态拥有权利,除非某人有义务确保此种状态。在那里,权力和国家吞噬了一切,所有的民间组织都被取缔了,人成了真正原子化的存在,经受着来自权力的无法抵制的奴役。为何多数拥有这样的魔力?原因之一恐怕在于,在民主社会里,许多决策和立法都是通过多数决的方式制定的,多数决是民主社会里最光彩夺目的特点,最容易被人发现的特点,所以,很多人都把多数决当成了民主或者民主的核心。作为手段的共同体、社会或者国家不可能有自己的目的,它们只是服务于个人的工具而已,它们存在本身就是为了个人,不可能有任何独立于生活在其中的个人的目的,凡是赋予任何共同体独立于其成员的目的的说法和做法,都犯了一种拟人化的错误。
因此,没有一个自由社会不把财产权的保护置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引用请以正式发表文本为准。
一个公正和道德的共同体要求,每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一个人对他人的帮助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的,没有任何人可以强迫他人表达怜悯和提供帮助,否则,有德性的生活是不可能的。但问题的关键是,个人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被共同体、社会或者国家限制?为了怎样的目标?显然,如果个人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被共同体、社会或者国家限制的话,那根本不再有个人自由可言。
那么,究竟强制意味着什么呢?从普通的语义上讲,强制意味着运用强力迫使他人做或者不做某事。尽管富和穷永远都是相对的概念,尽管富人和穷人在一个法律上平等的社会里时常发生身份的转化,当下的穷人常常觊觎当下的富人,这是人们普遍拥有的心态。
然而对其他人来说,自由意味着一些人根据其喜好掌握他人的命运以及他人的劳动所得。由此可见,从逻辑上讲,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是无法相容的,如果承认消极自由,就无法再接受积极自由。比如,如果一个人对一块土地拥有所有权,只要他人不侵犯其所有权,其权利就可以通过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功能得以实现,根本无需他人或者政府的积极作为,甚至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都不需要政府的救济。一些人错误地认为,积极自由(权利)的实现只会侵犯一部分人(主要是富裕阶层)的财产权,让他们来补贴穷人。
这个有机体时常以帮助其成员实现长远目标或者获得更高的自由(higher freedom)的名义,将其意志强加在个人的头上。也就是说,只要是通过民主的方式,财富的再分配就是可取的。
凡在二十世纪的极权主义社会里生活过的人,对此都不陌生。这是任何人都无法改变的事实。
尽管很多人都熟悉托克维尔和密尔所担忧的多数的暴政(majoritarian despotism),他们还是倾向于在大多数情况下相信和支持多数,尤其是在涉及到财富的问题上。事实上,一旦我们允许某些人为了自己的积极自由(权利)或者共同体的目的去强迫他人时,后者就沦为了前者的手段,一些人就成了另一些人或者所谓共同体的手段和工具,一些人就可以为了看似崇高的目的来侵犯他人的权利。